案件名称: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金永民初字第1399号
所属地区:永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6-29公开日期:2015-08-28
当事人:徐某,吴某
案由:离婚纠纷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应爱珍(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