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应爱珍(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