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某甲与徐某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鹤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81号
所属地区:鹤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6-04公开日期:2015-11-19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初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女,土家族。

系申请执行人之母。

被执行人徐某乙,中学教师。

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鹤民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由其给申请执行人徐某甲2014年度抚养费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徐某乙在鹤峰县教育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收到本裁定开始,每月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