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楼雪聪,局长。
被申请人高校银。
被申请人孙雅冲。
申请人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慈计生征字(2012)第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根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如下:依法对高校银征收社会抚养费38260元,对孙雅冲征收社会费36520元。
申请人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1月25日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被申请人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申请人事先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因被申请人高校银、孙雅冲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