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与陆力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甬慈行审字第248号
所属地区:慈溪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3-06-27公开日期:2016-07-01
当事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陆力军
案由:nan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慈行审字第248号申请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龚建能,局长。

被申请人陆力军。

申请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慈环罚(2012)第24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擅自建设冲床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冲床加工项目的生产;二、罚款25000元。

申请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月8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申请人事先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因被申请人陆力军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