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赵倩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新民一初字第00794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06-09公开日期:2014-08-25
当事人:赵XX,杨XX
案由:离婚纠纷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794号原告赵XX,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培训师。

委托代理人李道杰,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美月,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赵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道杰,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初相识,同年4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其有打骂行为,双方自2013年春节后分居至今。

另原告在家中发现吸毒工具,怀疑被告与毒品有染。

现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XX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婚姻概况属实,双方虽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5月其还曾去广州看望过原告,双方并未分居,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与被告杨XX于2011年3月相识,同年4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赵XX遂于2013年3月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杨XX离婚。

庭审中,被告杨XX否认其有吸食毒品恶习,认为双方婚后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好,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被告应注意处理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