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业,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委托代理人陈至育,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玉娇,女,195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闽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闽清县西门街50号。
法定代表人XX,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乃鲁,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本生,闽清县房屋管理所工作人员。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德兴,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委托代理人王友光,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林业诉闽清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榕行终字第76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林业不服,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2013年1月9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闽行监字第7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磊、郜李寿出庭。
原审上诉人林业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至育,原审被上诉人闽清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乃鲁、高本生,原审被上诉人黄德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友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1996)梅房字第019**号《房屋所有权证》,是由第三人申请从(1990)梅房字第019**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而来。
被告在发证过程中已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已记载在房产登记簿中,且原告从1990年起就多次向各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可视为原告知道或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因此,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原告的起诉不予支持。
裁定:驳回原告林业的起诉。
原二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上诉人林业的合法权益因(1996)梅房字第01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而受到侵犯,因此被上诉人闽清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与上诉人证据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的起诉不合格。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称,一、林业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林业的合法权益因(1996)梅房字第01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而受到侵犯,林业的起诉主体适格。
二、二审直接裁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可能影响当事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
原审上诉人林业称,1、同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第三人超越土地审批的范围,违法扩建,其房屋墙体阳台侵入林业的已经过合法审批的房屋用地范围,严重影响了林业的正常生活。
闽清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又对黄德兴的违章建筑进行确权认可,导致林业合法权益受损,因此林业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二审裁定认为林业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缺乏依据,应予以撤销并且依法改判。
原审被上诉人闽清县人民政府辩称,一、本案的发证程序合法有效;二、本案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三、1996年的新证没有突破1990年的旧证,因为旧城改造,所以进行了重新办证,因此颁证程序完全合法。
四、林业与黄德兴的产权纠纷的面积仅为0.006平方米,历经十多年的争执,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谈判的方式寻求解决办法,不足以浪费如此大的审判资源。
另外,林业的起诉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
请求依法驳回林业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上诉人黄德兴辩称,检察院抗诉的事实不存在。
1、黄德兴的房子是一次性建成的,不存在未经批准又扩建了深度3.88平方米的事实。
2、出檐部分30公分并不在房管所颁给林业房产证面积里面,因此不存在侵犯林业的合法权益。
三、黄德兴房屋系1983年建的,建成在前。
1990年颁证,比林业先领证。
与林业存在争议的范围不存在改建扩建。
实际上黄德兴这部分面积就是1990年确权的面积,林业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请求驳回林业的起诉。
本院认为,闽清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向黄德兴颁发了梅房字019**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证登记的房屋状况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幢号:104A、房号:楼房、间数:12间、层数:三层、建筑面积296.22(㎡);第二部分:幢号:104A、房号:楼房、间数:2间、层数:二层、建筑面积42.4(㎡);总建筑面积338.62(㎡)。
1996年,黄德兴因房屋(104A、楼房2间、二层、建筑面积42.4(㎡))因旧城改造被拆除,向闽清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换证)登记。
闽清县人民政府将幢号:104A、房号:楼房、间数:12间、层数:三层、建筑面积296.22(㎡)房屋重新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