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钜生、沈敏与陈晴清、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珠香法湾民初字第111号
所属地区:珠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06-17公开日期:2014-12-12
当事人:郭钜生,沈敏,陈晴清,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郭钜生,男,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沈敏,女,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郭钜生,男,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陈晴清,女,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罗仕杰,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旭。

原告郭钜生、沈敏诉被告陈晴清、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后,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向原告开具《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你方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元整,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