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董银生,男,37岁左右。
被告牛连喜,男,49岁左右。
被告廉改只,男,56岁左右。
原告王保兴与被告董银生、牛连喜、廉改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保兴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