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蒋艳明。
被执行人蒋太宽(系蒋艳明之夫)。
申请执行人高丽君与被执行人蒋艳明、蒋太宽、蒋璞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八日作出了(2012)全民初字第568—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璞枫位于全州县全州镇玉龙花园68栋2单元502室住房一套、68栋7号车库一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高丽君与被执行人蒋艳明、蒋太宽、蒋璞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