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边锡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良军、王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
上诉人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己就该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