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与王昌忠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图们市人民法院案号:(2008)图民二初字第174号
所属地区:图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10公开日期:2016-01-30
当事人: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王昌忠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二初字第174号原告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全明星,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春明,该公司收费科科长。

被告王昌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昌忠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明盛供热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以被告王昌忠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