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攀。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祖湘。
被告赵礼军。
原告绍兴县攀越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礼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屠国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鲍祖湘,被告赵礼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县攀越针纺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在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病历卡与暂住证,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无法证明被告的仲裁要求。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未在原告处工作。
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礼军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绍兴县公安局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2007年7月13日,被告工作处所为攀越烫金厂,暂住地址为攀越烫金厂宿舍,房主姓名为吴攀。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记载,个体工商户绍兴县柯桥吴攀烫金厂于2007年3月29日因歇业注销,同月22日绍兴县攀越针纺有限公司核准营业,两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均为吴攀。
2008年1月18日,被告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同年3月,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被告的请求,320元仲裁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法定代表人为吴攀的公司只有绍兴县攀越针纺有限公司。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绍兴县公安局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表,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档案,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在个体工商户绍兴县柯桥吴攀烫金厂被注销后,被告工作场所及暂住地与原告有关联,关联性体现在“吴攀”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