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某某,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告高某某存于李某某处的卖鸡款5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原告刘某于200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某某存于李某某处的卖鸡款58000元的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