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昌图县人民法院案号:(2008)昌宝保字第0133号
所属地区:昌图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08-06-05公开日期:2018-01-28
当事人:刘某,高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保字第013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高某某,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告高某某存于李某某处的卖鸡款5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原告刘某于200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某某存于李某某处的卖鸡款58000元的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