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郓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08)郓民初字第300号
所属地区:郓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02公开日期:2015-09-14
当事人:马某,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郓民初字第300号原告马某,农民。

被告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马某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