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马某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