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田某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越刑初字第391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18公开日期:2014-06-20
当事人:田某乙
案由:诈骗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越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乙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8月1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田某乙伙同“熊亮”(另案处理),驾驶汽车在绍兴市区国际大酒店附近,采用以借打手机为由暂时离开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秋某价值人民币656元的诺基亚7260型移动电话机1只。

2、2007年11月16日下午2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乙伙同“马历”(另案处理),在绍兴市区城东世禾新村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陆某甲价值人民币2178元的诺基亚N73型移动电话机1只。

3、2008年1月27日下午2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乙伙同他人,在绍兴市区人民路银蝶园门口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陆某乙价值人民币874元的诺基亚N3110C型移动电话机1只。

4、2008年2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田某乙伙同他人,在绍兴市区文理学院西大门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罗某价值人民币783元的中天N82型移动电话机1只。

5、2008年2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田某乙伙同他人,在绍兴市区越兴公寓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胡某乙价值人民币310元的诺基亚6020型移动电话机1只。

6、2008年2月17日下午5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乙伙同他人,在绍兴市袍江工业区绍兴一中分校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郑某价值人民币1450元的LGKG90型移动电话机1只。

7、2008年3月2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田某乙伙同胡某甲(另案处理),驾驶汽车在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山阴路宝业集团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柯某价值人民币1110元的诺基亚N73型移动电话机1只。

综上,被告人田某乙共诈骗作案7次,合计价值人民币7361元。

2008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田某乙在绍兴市区东方家园附近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案发后,诺基亚N73型移动电话机1只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柯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秋某、陆某甲、陆某乙、罗某、胡某乙、郑某、柯某陈述,证人胡某甲证言,书证手机通话记录、被害人所有权凭证、租赁公司协议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某乙能自愿认罪,且本案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