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某,;200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4月1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韦某在绍兴市区城南状元新村9幢被害人陆某的车库内,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方法,窃得被害人陆某放在皇冠轿车副驾驶室座位上的价值人民币827元的摩托罗拉V3型移动电话机1只、价值人民币1103元的三星D528型移动电话机1只、价值人民币225元的中华香烟3包,合计价值人民币2155元。
2、2008年4月8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韦某在绍兴市区城南新村54幢至55幢花坛之间,采用上述同样方法,窃得被害人鲁某放在伊兰特轿车上的人民币160元、价值人民币1253元的诺基亚6270型移动电话机1只、价值人民币89元的苹果王IP-D5型MP3播放机1只。
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02元。
综上,被告人韦某盗窃作案2次,窃得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657元。
2008年4月10日上午6时左右,被告人韦某在绍兴市区城南雅丽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赃物未被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于200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鲁某陈述,证人黄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韦某使用破坏性的手段,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