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碧莲。
被告:万某。
原告朱某为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碧莲、被告万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双方于1999年12月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2005年,万某因经营饭店亏损后,不承担起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7年,朱某离家分居至今,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朱某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并由万某负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万某辩称,双方之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朱某与万某于1999年12月因工作关系认识,并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2005年,万某因经营饭店亏损,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7年,朱某离家分居至今。
2008年8月,朱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证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朱某与万某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
由于双方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但双方只要在今后能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给予对方更多的关心,并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朱某与万某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现朱某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