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洪州,;2008年4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08年5月6日被押回重审。
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字(2008)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洪州犯强迫交易罪,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隽、被告人朱洪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6年12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洪州伙同杨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决),经事先合谋,在绍兴市区惠华制衣厂厂长办公室内,采用言语等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人民币196元的“茶之源”铁观音礼盒装茶叶2盒。
2、2006年12月8日、13日、14日,被告人朱洪州伙同杨某、张某甲、张某乙,经事先合谋,采用上述手段,先后三次到绍兴市区凯隆西裤厂厂长办公室,强迫被害人叶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人民币98元的“茶之源”铁观音礼盒装茶叶1盒。
3、2006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朱洪州伙同杨某、张某甲、张某乙,经事先合谋,采用上述手段,在绍兴市区新世纪纺织有限公司厂长办公室内,强迫被害人金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人民币98元的“茶之源”铁观音礼盒装茶叶1盒。
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
另查明,2008年4月1日,被告人朱洪州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洪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叶某、金某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洪州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洪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法数罪并罚。
鉴于本案赃款已被追回,且被告人朱洪州能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