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学化、王素兰等与朱云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绍民一初字第2402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18公开日期:2014-06-20
当事人:胡学化,王素兰,许多梅,胡影,朱云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王彩周,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402号原告:胡学化。

原告:王素兰。

原告:许多梅。

原告:胡影。

法定代理人:许多梅,原告胡影母亲。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家武。

被告:朱云祥。

委托代理人:楼芝华。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负责人:费一飞。

委托代理人:黄向皖。

被告:王彩周。

被告: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金石。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武。

委托代理人:周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化、王素兰、许多梅、胡影诉被告朱云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王彩周、杭州金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08年6月18日以被告王彩周驾车系履行职务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彩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