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郑云容。
被告:盛某。
委托代理人:张银华。
原告张某甲为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新业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云容,被告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银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
双方婚前接触不多,了解不深,婚后也常常各自管各自,相对都比较独立。
又当时原告是开出租车,无法经常回家,夫妻感情更加疏远。
后双方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特别是2005年年底,原、被告常为琐事及被告老是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轨行为,争吵不断,使仅有的一点夫妻感情也在争吵中消失殆尽。
2006年2月双方正式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原告为解除双方痛苦,分别于2006年8月1日和2007年6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
后原、被告仍分居,且双方关系更加恶劣,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双方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盛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生子及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被法院驳回均是事实。
原、被告经过恋爱后结婚,原告经济条件不是很好,通过共同努力,现在生活条件还可以,双方经历了很多困难,属于患难夫妻。
且双方并未分居,为考虑儿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原告回心转意,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于××××年××月××日在原绍兴县柯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就读于柯桥街道双梅校区。
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06年2月起,因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致夫妻间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06年8月、2007年6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均被本院驳回。
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本院(2007)绍民一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证人陈某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虽2006年2月起因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