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9日13时,被告人李某为向王某丙讨取债务,在绍兴市区大龙市场门口,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将王某丙强行带至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曲屯村兄弟饭店内,并由“邓云贵”(另案处理)看管。
同月10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又将王某丙带至灵芝镇润沁花园19幢305室,采用言语威胁、看管、锁门等方式关押,直至3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人郭某、童某、王某甲、贺某、姚某、谢某、王某乙证言,损伤检验证明书,借条,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追讨债务,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