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被告人邵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沈某、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沈某、邵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时许,章叶锋(1993年12月12日生)溜入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章家娄村被害人夏秀某,窃得人民币900元,价值人民币5912.59元的黄金项链1支,价值人民币3075.80元、2547.75元的黄金戒指3枚,价值人民币816.57元的黄金耳环1副。
后将3枚黄金戒指以人民币1260元销赃给被告人金某,将1支黄金项链以人民币400元销赃给被告人邵某。
被告人金某、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
2、2008年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时许,章某甲溜入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章家娄村被害人章关某,窃得价值人民币655.96元的钯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6393.92元的黄金手链1支;价值人民币2511.08元、853.46元的黄金戒指2枚;价值人民币1173.64元的黄金耳环1副。
后将2枚黄金戒指和1副黄金手链以人民币1300元销赃给被告人金某,将1支黄金耳环以人民币830元销赃给被告人沈某。
被告人金某、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
2008年3月27日,被告人金某、沈松梅、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沈某、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章某乙陈述,证人章某甲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沈某、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金某、沈某、邵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犯有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上列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被告人沈某、邵某系初犯,且本案赃物已被全部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均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认为其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及被告人邵某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分别对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