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守存与吴连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案号:(2008)平商初字第213号
所属地区:平度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18公开日期:2018-06-19
当事人:李守存,吴连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商初字第213号原告李守存,男,1949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告吴连新,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6月18日以被告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