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连新,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6月18日以被告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