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银华。
被告李某,现羁押于浙江安吉南湖监狱2大队8中队。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8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银华、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相识于××××年××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
婚后未育。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2007年5月24日被告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原告对婚姻更是心灰意冷。
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对双方相识、登记结婚时间,婚后未育均无异议。
现在既然已经走到这一步了,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婚后未生育。
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2007年5月24日,被告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TCL牌21寸电视机1台,TCL牌29寸电视机1台,TCL牌冰箱1台,VCD功放各2套,红木沙发1套,布艺沙发1套,美的牌挂式空调2台,组合家具1套,洗衣机1台。
原、被告双方均陈述上述财产在斗门镇赵墅村4-40号房屋内。
原、被告双方陈述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2007)越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可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意见,本院予以准许。
在审理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该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