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杭西刑初字第252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13公开日期:2014-06-27
当事人:王某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2005年1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因本案于2008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依法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到本市西湖区黄龙体育中心恒励宾馆门口,将两包“冰毒”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后被现场抓获,毒品被收缴。

经鉴定,该两包“冰毒”净重4克,内含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杨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王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