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仲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仲某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仲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2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某、仲某经事先合谋,驾驶汽车在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马山路附近,采用以借打手机为由暂时离开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屈某价值人民币1188元的摩托罗拉Z3型移动电话机1只。
2、2008年2月19日下午5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仲某经事先合谋,驾驶汽车在绍兴市区城东大众公寓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胡某价值人民币853元的高通X608型移动电话机1只。
3、2008年2月19日下午5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仲某经事先合谋,驾驶汽车在绍兴市区城东越秀外国语学院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于某价值人民币598元的摩托罗拉L7型移动电话机1只。
4、2008年3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赵某、仲某经事先合谋,驾驶汽车在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数码园区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价值人民币496元的中天ZT68型移动电话机1只。
5、2008年3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某、仲某经事先合谋,驾驶汽车在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马山镇公交公司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孙某价值人民币918元的联想I909型移动电话机1只。
6、2008年3月7日下午2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仲某经事先合谋,驾驶汽车在绍兴市区稽山服装园区天云服装厂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价值人民币779元的CECT598型移动电话机1只。
7、2008年3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仲某经事先合谋,驾驶汽车在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花园桥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价值人民币1908元的诺基亚5700型移动电话机1只。
8、2008年3月18日下午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仲某经事先合谋,驾驶汽车在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大道华阳村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唐某价值人民币828元的诺基亚3110型移动电话机1只。
综上,被告人赵某、仲某共诈骗作案8次,合计价值人民币7568元。
2008年3月18日晚,被告人赵某、仲某在绍兴市区海外之星宾馆内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案发后,诺基亚5700型、3110型移动电话机各1只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乙、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屈某、胡某、于某、陈某、孙某、王某乙、唐某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手机通话记录、被害人所有权凭证,扣押、发还清单,租赁公司协议书,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仲某能自愿认罪,且本案全部赃物已被追回或予以折价追缴,可酌情对被告人赵某、仲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