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滕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越民一初字第2290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09公开日期:2014-06-21
当事人:滕某,章某甲
案由:离婚纠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2290号原告滕某。

被告章某甲。

原告滕某为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琦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滕某、被告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春节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乙。

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后因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共同语言。

1990年起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为此,双方常发生争吵。

2003年被告因赌博被城南派出所抓获。

2005年6月初,双方争吵时,被告竟然动手殴打原告,自此原告就离家与被告分居。

分居期间,被告多次找上门殴打原告。

2006年12月被告有了外遇,原告的分居生活才得以平静。

2007年8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9月17日开庭时,经法官劝说,双方和好。

但庭后被告始终未叫原告回家居住。

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各半承担。

被告章某甲辩称:夫妻感情还未破裂,而且儿子也已经21岁,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滕某与被告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春节举行婚礼,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乙。

双方于××××年××月××日补领结婚证。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原告曾于2007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

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章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发生矛盾,但原告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确凿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