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章某甲。
原告滕某为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琦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滕某、被告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春节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乙。
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后因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共同语言。
1990年起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为此,双方常发生争吵。
2003年被告因赌博被城南派出所抓获。
2005年6月初,双方争吵时,被告竟然动手殴打原告,自此原告就离家与被告分居。
分居期间,被告多次找上门殴打原告。
2006年12月被告有了外遇,原告的分居生活才得以平静。
2007年8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9月17日开庭时,经法官劝说,双方和好。
但庭后被告始终未叫原告回家居住。
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各半承担。
被告章某甲辩称:夫妻感情还未破裂,而且儿子也已经21岁,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滕某与被告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春节举行婚礼,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乙。
双方于××××年××月××日补领结婚证。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原告曾于2007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
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章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发生矛盾,但原告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确凿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