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越刑初字第358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05公开日期:2014-06-20
当事人:叶某
案由:盗窃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越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农民,;2006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叶某途经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斗门镇寺东金桥商务楼建筑工地时,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工地人行道上的一辆帕萨特轿车车门未关,遂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乙放在轿车副驾驶座位上背包内的人民币14100元。

窃后,被告人叶某在逃跑途中被被害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

另,被告人叶某曾于2006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表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证人肖某、陈某甲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现场及赃款照片,抓获经过证明,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6)温刑初字第104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叶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能自愿认罪,且本案赃款均已被追回,对被告人叶某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