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杭西刑初字第234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04公开日期:2014-06-27
当事人:张某
案由:盗窃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因本案于200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至本市西湖区星洲花园北4幢2单元,采用攀爬落水管的方式进入602室,窃得被害人刘某的剃须刀一把、耳环一对。

2、2006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来福(已判刑)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同仁家园逸林苑11幢,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3单元602室,窃得被害人童某的各类电线、电话线计370余米(估价值人民币2166元)。

3、2007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至本市西湖区世纪新城小区,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33幢202室,窃得被害人卢某的IBMX60-A33笔记本电脑一台(估价值人民币7863元)、IBMR50笔记本电脑一台(估价值人民币4275元)及诺基亚6300型手机一部(估价值人民币1479元)。

4、2007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大毛”(另处)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都市水乡21幢2单元,采用同样方式进入1102室,窃得被害人储某的佳能A75型相机一台及手表一块,后该相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2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5903元。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发后,370余米电线、电话线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童某,2台笔记本电脑亦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童某、卢某、储某、刘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来福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