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宋某。
原告俞某为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俞某、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某诉称,双方均系杭州自动化仪表总厂职工,于××××年××月登记结婚。
婚后,生育一女,名字叫宋某。
由于宋某经常对本人无端猜疑,有时还打人,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俞某与宋某的婚姻关系,对55.9平方的住房进行分割,并由宋某负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宋某辩称,双方之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也较好,由于本人对某些事情没有处理好,曾发生过争吵,但没有打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故要求驳回俞某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俞某与宋某原系湖北航空航天部六一O研究所工作人员,××××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字叫宋某,1985年双方都到杭州自动化仪表总厂工作,现均已退休。
在此期间,双方曾因家庭琐事等发生过争执。
2008年6月,俞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证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俞某与宋某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
由于双方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又因家庭等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只要在今后能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宋某给予俞某更多的关心,并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俞某与宋某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现俞某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