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田某甲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绍民一初字第2804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25公开日期:2014-06-20
当事人:田某甲,金某
案由:离婚纠纷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804号原告:田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立江。

被告:金某。

原告田某甲为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新业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年××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一女,取名田某乙,××××年××月生一子,取名田某丙。

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从2006年上半年开始,被告经常在外过夜,后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原告当场抓获。

然而被告不但不悔过,反而继续同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

从此双方感情逐渐破裂,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打闹。

2007年上半年,被告向原告提出离婚,还起草了协议书,当时原告考虑到儿女尚小,没有同意离婚。

但被告根本不顾及儿女、家庭,仍然经常外出不归。

双方从2006年上半年起无夫妻生活,2008年5月15日被告离开原告处,从此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抚育费。

被告金某辩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被告没有和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

儿女都是被告在抚养,原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

协议书是在原告的威逼下才写的,现在不同意离婚。

且原告诉称的分居情况也不是事实。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9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女,取名田某乙,于××××年××月生育一子,取名田某丙。

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也尚可,但自2006年上半年起,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认定,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