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波昌隆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永隆电梯部件厂与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8)浙民三终字第208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08-06-23公开日期:2014-06-18
当事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宁波昌隆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永隆电梯部件厂,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华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志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昌隆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晓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北仑永隆电梯部件厂。

法定代表人顾吉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

原审被告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

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