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袁华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志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昌隆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晓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北仑永隆电梯部件厂。
法定代表人顾吉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
原审被告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
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全胜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