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德兴。
1992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02年7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
2008年2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第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兴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祎俊、代理检察员朱洁、被告人杨德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德兴接到程某的电话,要求购买毒品。
双方在电话中谈妥交易事宜后,被告人杨德兴让朋友邹某开车送其到约定的交易地点杭州市上城区新盛大酒店,并独自上楼至酒店3707房间交易。
在房间内,被告人杨德兴贩卖给程某冰毒一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87克)及麻果30粒(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净重2.77克),并收取毒资人民币2300元。
交易结束,被告人杨德兴离开房间后被民警抓获。
民警随即在邹某的车上查获由被告人杨德兴所有的五包麻果共计50粒(经鉴定,其中三包净重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另两包净重1.94克,检出麻黄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德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某、程某、许某的证言、毒品及赃款照片、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缴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详单、住宿登记单、毒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罪犯档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兴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德兴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