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绍民一初字第977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12公开日期:2014-07-0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977号本院于2008年4月21日对原告王玲珍、王安娜、张王毛与被告黄兴鑫、杨剑、抚州昌盛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南城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绍民一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尾部诉讼费用的负担一段应改为:“本案受理费9,295元,减半收取4,64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5,367.50元,由王玲珍、王安娜、张王毛负担2,298.50元,杨剑负担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