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志明。
被告陈某。
原告林某甲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琦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明,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年12岁,取名林某乙。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同时因为被告是上门女婿,所以原告一直忍受至今。
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林某乙抚养问题;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被告陈某辩称: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及生育女儿的情况无异议。
但双方是自由恋爱,虽然自己是上门女媚,但与原告感情是好的,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乙。
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发生矛盾,但原告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确凿证据,同时双方女儿年纪尚小,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