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西安红旗汽车蓬套坐垫厂与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07)新法执字第237-1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08-06-18公开日期:2015-11-11
当事人:西安红旗汽车蓬套坐垫厂,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nan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旗汽车蓬套坐垫厂,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张顺余,厂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案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段耀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岷山,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喆,男,该公司职员。

西安红旗汽车蓬套坐垫厂与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6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西安红旗汽车蓬套坐垫厂于200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180万元、诉讼费用6888元。

本院于2007年3月6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红旗汽车蓬套坐垫厂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扣除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先期支付西安红旗汽车蓬套坐垫厂的20万元、诉讼费6888元,对剩余的160万元拆迁安置补偿款,由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在西安市新城区案板街XX号吉庆大厦X座XXXX号,号证:XXXXX号,建筑面积268.26平方米;X座XXXX号,号证:XXXXX号,建筑面积202.56平方米两套房屋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