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钟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越刑初字第349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12公开日期:2014-06-20
当事人:钟某
案由:赌博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越刑初字第349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7年12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5-6月间,被告人钟某经与李某(另案起诉)商定,由被告人钟某提供赌博场所和赌资40万元交李某放资获利。

后李某在被告人钟某位于绍兴县柯桥街道万商路越州小区1幢4楼4单元402室家中,组织冯光亮、金水龙、柳高林、徐某、徐炳林等参赌人员以“梭哈”形式进行赌博,并按3%的比例从每盘赢家中抽头获利共计500余万元,被告人钟某与陈建生(另案处理)帮助记帐,后被告人钟某分得10万元。

2、2005年5-6月间,被告人钟某在绍兴饭店二楼棋牌室,组织鲁某、徐某、潘金江等参赌人员以麻将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钟某累计提供赌资计人民币40万元,并以“九五扣分牌片”和每局抽取0.6-1万的比例抽头获利共计14万元。

2007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在浙江省舟山市新华侨大酒店8503房间被越城警方抓获。

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鲁某、徐某、李某证言,追缴及罚没发票,扣单、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3人以上进行赌博,提供赌资在50000元以上,非法渔利在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钟某能自愿认罪,且已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