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上刑初字第175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26公开日期:2014-04-22
当事人:程某
案由:交通肇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

2008年4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青、汪卓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月影、朱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辩护人叶青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9日晚,被告人程某驾驶浙A·903**号大型货车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本市上城区清江路与之江路路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付某乙相撞,后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接警单、委托书、民事调解书及付大宝书写的备注、收条、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某、驾驶证复印件、查询某、非机动车行驶证、电动车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及说明、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程某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叶青提出被告人程某系自首,民事部分已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提交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9日晚,被告人程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杭州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浙A·903**号大型货车,在本市上城区清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之江路路口时,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驾车进入划有导向箭头的车道却未按导向行驶,致使车头碰撞上同方向骑着杭555158号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付某乙,造成付某乙因胸腔内脏器损伤经浙医二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后,认定被告人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在现场拨打报警、急救电话,随急救车将被害人送至浙医二院抢救,后在医院向交警人员投案。

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程某所在单位杭州盛达运输有限公司和浙A·903**号大型货车的实际车主胡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已支付全部赔偿款项人民币533876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陈随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2)证人付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害人付某乙的居住、工作、平时行走路线等情况。

(3)接警单,证明事故发生后有人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其中一个电话是被告人拨打的事实。

(4)民事调解书及付大宝书写的备注、收条,证明被告人程某所在单位杭州盛达运输有限公司和浙A·903**号大型货车的实际车主胡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已支付全部赔偿款项人民币533876元的事实。

(5)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证明被害人付某乙已死亡的事实及死亡的原因。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某、驾驶证复印件、查询某、非机动车行驶证、电动车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明肇事车辆及涉案电动车的相关情况及被告人的驾驶资格情况。

(7)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证明死者及其家庭情况。

(8)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事实。

(9)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付某乙因胸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的事实。

(10)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涉案浙A·903**号大型货车制动不合格,涉案电动自行车为合格的事实。

(11)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