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光泽。
申请执行人金月兰与被执行人陈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07)龙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金月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光泽目前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
截止2008年6月16日,被执行人陈光泽尚欠申请人10000元及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龙执字第671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晓 中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诸葛彦文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龙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金月兰,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桥北新街12号。
被执行人陈光泽,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升路2号。
申请执行人金月兰与被执行人陈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07)龙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金月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光泽目前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