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顶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臣与被告孙顶吉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臣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臣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