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尹德林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图们市人民法院案号:(2008)图民二初字第227号
所属地区:图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30公开日期:2016-01-30
当事人: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尹德林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二七街178-29号。

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尹德林,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德林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以被告尹德林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