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范梅芳与丹阳丹耀光学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8)镇民一终字第548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镇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08-06-10公开日期:2016-01-21
当事人:范梅芳,丹阳丹耀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镇民一终字第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梅芳。

委托代理人刘玉伟,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丹耀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窦庄河东。

法定代表人张金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丹阳丹耀光学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虹,丹阳丹耀光学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职员。

上诉人范梅芳因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08)丹民一初字第1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梅芳于2008年6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梅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