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杨欣超。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旭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甲、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欣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乙,现年16岁。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性格迥异,情趣不投,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
2001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已彻底破裂。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辩称:原、被告于1991年认识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女儿出生,××××年登记结婚,夫妻感情是比较深的。
后随着时间过去吵架是有的,但主要原因不是情趣不投,是原告有外遇,故家庭发生了一系列矛盾。
原、被告到目前为止还未正式分居,聚少离多是事实。
被告为了考虑到小孩问题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乙,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
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平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后双方虽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但并无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