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某甲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越民一初字第2381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12公开日期:2014-06-20
当事人:金某甲,丁某
案由:离婚纠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2381号原告金某甲。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金国海。

被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胡月芬。

原告金某甲为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琦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国海,被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月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年××月××日登记结婚。

××××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乙,现随原告生活。

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被告好吃懒做,整天赌博,不尽为人��为人母的本份,原告及家人多次劝告,被告仍我行我素。

2007年正月,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

而且一直没有看望小孩。

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金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承担抚养教育费每月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日止。

被告丁某辩称:原、被告19岁相识,2001年左右同居,××××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感情一般。

原告诉称“2007年正月,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也不是事实,事实上是原告在2008年3月份左右将家里的门锁换掉,被告被迫回娘家居住。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发生争吵也是正常的,而且原、被告之间的争吵过错在于原告,是因为原告生活中有不轨行为,才对被告有这样的态度,但是被告认为双方还不至于到离婚的地步,只要原告痛改前非���被告会原谅原告的,而且双方为了小孩子也应该再努力和好,所以不同意离婚,关于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被告也不再发表意见。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甲与被告丁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乙。

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