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
2008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洪春。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第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林洪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于2008年4月22日上午9时许,受工作单位的指派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城隍牌楼13幢5单元602室被害人黄某家中,为其清洗油烟机。
在清洗过程中,被告人邵某发现油烟机上方橱柜内有一叠现金,趁人不备,窃得上述款项后,将款项藏匿于楼下4单元与5单元绿化带内一废弃水槽下。
被害人报警后辖区民警将被告人邵某带至派出所,赃款6000元被小区门卫查找发现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徐某的陈述、证人俞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清洗服务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邵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