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好迈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8)浙民三终字第203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08-06-30公开日期:2014-06-18
当事人:宁波好迈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好迈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来根。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波好迈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宁波好迈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好迈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