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欣、卢彤彤。
被告:何某乙。
委托代理人:冯宇钦。
原告何某甲为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欣、卢彤彤,被告何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宇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甲诉称,双方于1992年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
由于何某乙平时对其关心不够,尤其在本人人流后照顾不周,平时常吵架,2008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何某甲与何某乙的婚姻关系,并由何某乙负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何某乙辩称,双方原系小学同学,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也较好。
本人系西湖区公安分局翠苑派出所民警,平时工作比较忙,对家庭照顾不周,希望何某甲理解,双方也未分居,回忆以前双方之间的感情比较稳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何某甲与何某乙原系小学同学,1992年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
双方因家庭琐事等曾发生过争吵,2008年5月,何某甲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证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何某甲与何某乙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
由于双方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又因家庭等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只要在今后能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何某乙给予何某甲更多的关心、照顾,并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何某甲与何某乙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现何某甲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