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蔡朗春与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华陶瓷厂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8)浙民告终字第77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08-06-18公开日期:2014-06-18
当事人: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蔡朗春,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华陶瓷厂,中山市美图洁具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美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星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告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绮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春。

原审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华陶瓷厂。

法定代表人霍群英。

原审被告中山市美图洁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莎。

原审被告中山市美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辉。

原审被告宁波市江东星宇建材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东佛陶集团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朗春、原审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华陶瓷厂(以下简称建华厂)、中山市美图洁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图洁具公司)、中山市美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图塑料公司)、宁波市江东星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费使用费及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3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蔡朗春以钻石公司、建华厂、美图洁具公司、美图塑料公司、星宇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费使用费及专利侵权诉讼。

钻石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蔡朗春的诉称,蔡朗春系以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及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原审被告星宇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销售者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钻石公司和建华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8年4月14日裁定:驳回钻石公司、建华厂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送达后,钻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钻石公司上诉称,宁波并非本案的主要侵权行为地,且4个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