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松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08)越刑初字第310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08-06-04公开日期:2014-06-20
当事人:陈松
案由:放火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越刑初字第31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松,无业,;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08年4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犯放火罪,于2008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铮、被告人陈松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松因多次寻找与其闹离婚的妻子王某甲未果而怪罪于其岳母陈某。

2008年4月2日中午及傍晚,被告人陈松两次去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快阁村下半堡213号的被害人陈美某寻找王某甲,但被害人陈某一家拒绝提供王某甲的消息,被告人陈松因此怀恨在心。

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松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瓶汽油到被害人陈美某,将汽油泼在木质大门上,用打火机点燃木门后逃离现场。

2008年4月3日,被告人陈松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塘下赵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王某甲、李某、王某乙、金某、阳某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材料,五云加油站现场录像资料,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松能自愿认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松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