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争。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徐月莉。
原告金飚诉被告王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
于2008年6月2日依法由审判员邓平平进行了独任公开审理。
原告金飚、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月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认识不久的朋友。
2008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元,并出具欠条。
该款至今未还。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借条原件1份。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要求在二个月内还清。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对原告金飚要求被告王争支付欠款28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争(琛)应支付给原告金飚人民币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